杨春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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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饮他人杯中碱液,责任谁担?
作者: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量:0
2006年5月12日,在坊子区某工厂工作的李庆源在食堂用完午餐后回到车间。或许是中午的菜稍咸了点,或许是光吃饭没喝汤的缘故,一走进车间就觉得口渴难忍。他正在到处找水喝的时候,工友张忠走了过来,一问情由,张抬手向着对面郑维中的工具箱一指:“那儿不是有一瓶冷开水吗?”李庆源一看,果然有一个郑维中平时当作茶杯喝水用的酱菜瓶,里面有半瓶水。李庆源随手取过酱菜瓶,拧开盖子,“咕咚”一口喝进嘴里。一阵钻心的疼痛,李庆源连连将那水吐出,已有不少咽进了肚里,这一幕惊呆了在场的所有人。人们不知他喝下的究竟是什么水,立即把他送到医院,事后才知道他喝下了一口液碱。 经过抢救治疗,李庆源终于转危为安,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食道被液碱灼伤,连进食都有困难。
事情确实蹊跷,但人们很快弄清了真相。酱菜瓶的确是郑维中平时用来喝水的那个,但那个瓶里却实实在在地装了半瓶液碱。那天上午,郑维中拿着酱菜瓶向仓库保管员赵柳要了一点液碱,准备带回家做水发鱿鱼用,回到车间后就随手放在工具箱上面。正在他去食堂吃午饭的时候,却发生了这么一幕。李庆源好好的突然遭此灾祸,李家人觉得实在难以接受,但在准备讨要损害赔偿时却没有了主意,因为不管是张忠、郑维中还是赵柳,都不承认这事情跟自己有关系,无奈之下,李家人来到我们律所咨询,希望我们帮他讨回说法。
我们听完叙述,经过认真讨论认为,这起纠纷的重点在于责任的分配。首先是主要责任是谁,液碱作为一种危险品是应当由专人保管的,所谓专人保管,就是被保管的物品处在负有保管责任的人控制之下。赵柳作为仓库保管员,他对库存液碱负有保管责任。不能把仓库里的东西随便送人,尤其是把危险品随意送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赵柳对这件惨剧应当负主要责任。,其次关于郑维中的责任,他从保管员处领到半瓶液碱后,相应的保管责任就从赵柳转移到了郑维中身上。而他将液碱随处乱放,使液碱处于无人保管的失控状态酿成了大祸,所以郑维中要承担次要责任。而李忠虽然提示过李庆源工具箱上有半瓶水,但无法预料那是液碱,所以对这件事情没有直接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造成李庆源伤害的原因是综合因素,液碱毕竟还是他自己喝下去的,他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听完我们的分析,李家人拨开了重重迷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令赵柳、郑维中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