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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房屋同住人吗
作者: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量:0
李建华是我市诸城人,膝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强在外地工作,小儿子李宝留在身边。从1990年起李建华及其小儿子李宝全家便租住在诸城市市区的一处公有房屋内,户籍也都在这所房屋内。1998年10月,李强及其妻子、儿子回到诸城,并将全家的户籍也一起迁入李建华租住的房屋内,但是大儿子一家从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一直在外借房居住。1999年11月,李强妻子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其居住困难,将单位一套房屋以福利分房性质分给李强的妻子,该房屋后于2002年被转卖给他人。2001年7月李建华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小儿子李宝。2005年7月,该小区进行改造,李宝所承租的房屋列入了动迁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李宝作为房屋承租人与动迁部门签定动迁协议,得到了货币补偿款约20余万元。不久,李强却认为一家三口户籍也在该房屋内,因该房屋居住困难才一直在外面借房居住,其三人符合房屋同住人的条件,应作为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因此起诉要求李宝支付动迁款10余万元。
李宝无奈之下,来到我们律所寻求法律帮助,我们听完他的叙述,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本案是一起兄弟之间关于房屋动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本案中李强一家三口的户籍虽然都在该动迁房屋内,但从未居住过,而且他处有房,虽然该房是李强之妻的单位分配给李妻的,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以李强一家对该福利房拥有居住权,至于该房屋已被原告出售,造成他处无房的现状,其后果完全应由原告自负,不能改变他处有房的认定。所以李强一家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无权主张分割动迁补偿款。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