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担保人均不知去向,律师成功为其追回欠款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37号
辩护律师:熊飞律师
委托人:毛X兰
案情简介:
毛X兰与胡X良本是朋友关系,胡X良于2010年6月30日向毛X玉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确认在2011年2月底前归还,并有两人的好友邬X君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毛X玉多次要求胡X良、邬X君归还,但均未果。毛X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并委托我所处理该案。该案的两名被告即胡X良、邬X君均不知去向,毛X兰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但在当事人毛X兰和我所律师要求下,法院最终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以及开庭材料,促使案件审理如常进行。
经我所律师调查取证得知,胡X良向毛X兰借款时曾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今胡X良借毛X兰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定于2011年2月底前清还。借款人:胡X良,担保人:邬X君,2010年6月30”。胡X良是因资金困难向毛X兰借款,借款是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借出的。
我所律师仔细分析案件细节,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分析得出本案较为关键的证据是《借条》,《借条》的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人、担保人签名均可与毛X兰的陈述一一印证。庭审上,虽然胡X良、邬X君均没有出庭答辩,本案是在缺席审判的情况,审理结案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X良要全额偿还30000元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我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申请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并且积极收集证据,注重为当事人争取了良好的效果,为委托人全额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