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王绍波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检方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缓刑
我所王绍波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检方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缓刑
被告人靳某伙同张某、门某等人从河南到我市以冒充神医为人看病消灾为由共同骗取盗窃现金、手饰共计17810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宣判后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莱芜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靳某也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我所律师王绍波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我们知道,目前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还很低,何况又面对检方的抗诉。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认真研究案情,通过仔细阅卷及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不区分主从犯是不正确的。靳某在整个盗窃过程中仅负责开车或望风,处于被动、被支配的地位,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没有分得赃款,应当认定从犯。另外辩护人还了解到案发后其他被告人门某曾到靳某家中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从靳某父亲处拿走叁万元现金,但门某到案后并没有提及退赔被害人损失中有靳某家人给其的叁万元事实,而被告人靳某一直在逃对这一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律师本着查明事实的原则逐一核实后积极向检察机关和二审法院提出法律意见,又促使证人到莱芜来作证,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相关证人依法作了询问笔录,律师又到一审法院调取其他已判被告人的卷宗材料,使所有证人证言能够与赔偿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审法院对检方的抗诉也极为重视,经审委会认真研究后确认靳某通过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叁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采纳了律师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撤销了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依法改判对靳某宣告缓刑,律师辩护成功。
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