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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行政纠纷,刑事案件

刘某某故意伤害无罪案

来源:邢振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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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无罪案

案情介绍:

2012年月 日,XX村卫生室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村主任刘XX被人将手臂打骨折,后经钢城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成轻伤。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认为以前的村主任现在的村卫生室负责人也是村医的刘某某是嫌疑人,一是受害人刘XX指控其伤害为刘某某所为;二是在场人员作证看到刘某某用镐柄将刘XX打伤。公安机关随即将刘某某刑事拘留,后因刘某某患有癌症对其取保候审。案件侦查完毕后检方起诉到钢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后认为刘某某的伤害事实成立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邢振军作为被告人发回重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邢振军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被告人始终否认实施了伤害行为。一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仍然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某有伤害刘XX的行为由,判决刘某某无罪。历时两年经过四次庭审,刘某某终获无罪。

争议焦点:

本案中,刘XX的伤害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否是刘某某所为,除了刘XX指认是刘某某以外,在场人员的证词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在侦查阶段有至少3人作证目睹了刘某某用镐柄将刘XX的胳膊打伤,但经过开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及发问,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有两个证人明确陈述,以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是受到了受害人家人的唆使而做出的。这样只剩下一个证人证实看到了刘某某的伤害行为,而这个证人却是受害人的侄女,证言得可靠性存疑。

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1、       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前后矛盾:

2、       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对伤害过程的陈述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3、       证人刘X关于刘XX被打位置的陈述与刘XX的陈述不一致。

4、不排除刘XX在卫生室与他人发生殴打受伤的可能

5、关于刘XX的伤情形成事实不清

6、物证存有重大瑕疵

以上是本案事实不清的6个方面

二、证据不足

本案中,除了刘XX的指控以外,只有一份目击证人的证言---刘X。就是这一份证言也有诸多的问题。

1刘X是被害人的亲侄女。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效力较弱。

2、现场几乎所有的证人没有证实刘X在场

3、后来补充的两份证言也不能证实刘XX旁边的女人就是刘X。没有辨认程序。

4、刘X本人陈述前后有矛盾。

最后经过二审第二次开庭,关键证人刘X终于说出真相:她当时到现场时打架事件已经过去,没有亲眼看到刘某某殴打刘XX,而是事后听刘XX说是刘某某打的,因为刘XX是自己的叔叔,所以在公安机关做了不真实的证言。

律师点评本案的启发:

本案从后果来看虽然是一起简单的轻伤害案件,但因为是现村主任被原村主任伤害,所以在本村村民中引起很大关注。同时本案历经四审7次开庭,而且嫌疑人拒不认罪,所以,案件结果如何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1、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的初期及时对证据的搜集固定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因为伤害后果初步判断不重就放松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比如本案中镐柄上指纹的提取)。时机错过后,将导致证据的永远灭失。另外,忽视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2、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尤其是农村的父老乡亲之间的证言的可信度一定要扎实。本案之所以提起了公诉就是因为一开始有3个人能够证实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但当证言发生变化后,检方应及时调整方案,或要求公安撤案或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遗憾的是明知证据很单薄和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然一味硬要公诉,导致败诉。这也反映出我们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惯性”仍根深蒂固。

3、值得称道的是法院最终守住了法律的底线。真正体现了存疑从无的刑法原则 。

4、当事人与辩护人的坚持。在诉讼过程中,为使案件得到一个有罪但从轻的结果,检方也多次做工作,但当事人坚持不妥协,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也是因素之一。

5、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依法治国大环境所带来的影响。

 

                      

 

                     案件承办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

 

邢振军律师

 

                            

 

 

2015年 4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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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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