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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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之无期和五年及连累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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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持 *** 抢劫案,最重的两个抢劫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最轻的抢劫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连累一亲人犯窝藏罪和非法持有 *** 支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说明:判决书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名字,案涉的厂名、具体地点均由本律师屏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13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一……

辩护人熊伟,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某……

辩护人刘东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杨某一……

被告人杨某二……

辩护人谢国洪,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二……

辩护人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经审理查明:20109月、10月期间,被告人龙某与弟弟龙某二(在逃)多次找到在东莞市黄江镇某村某厂上班的被告人杨某二,了解该厂工资发放事宜。杨某二明知龙某和龙某二可能要盗抢该厂工资款,仍将工厂发放工资情况、厂内保安情况、该厂老板住宿情况等透露给龙某兄弟,并向其提供了两张该厂的地图。10月份龙某将抢劫意图告知被告人程某一并邀请程参与,程同意,后程借来一把仿六四 *** (内有六枚 *** 弹)、一支猎 *** (内有二枚猎 *** 弹),准备了两个对讲机及约束带等工具,龙某则准备了氧割机、帽子、手套、手电筒、砍刀等工具。102923时许,程某一纠集被告人刘某、杨某一及“雷子”(在逃),龙某和龙某二纠集“光头”、“阿文”、“贵州仔”(后三人在逃),上述九人在东莞市大朗镇竹村一出租屋商议抢劫分工事宜,并又购买一把液压剪。次日2时许,九人携带上述工具,驾驶金杯面包车(粤A……)来到某厂外。等至次日440分许,程某一等人携带上述工具冲入厂内,先将保安成某和苏某捆绑控制,由刘某持 *** 、杨某一持刀看守,然后龙某二等人用氧割机将工厂办公大楼后的铁门切割开,冲入三楼,先后踢开被害人陈某、黄某夫妇和被害人吕某的房间,将陈某的右眼角、右嘴唇和鼻子处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对陈某予以捆绑控制,并用 *** 和砍刀威胁陈某三人。后将陈某、黄某夫妇的一只蓝宝石黄金戒指(价值约3500元)、一部诺基亚5800手机(价值约1400元)、一只东方手表、一条金项链(价值约5250元)、一条金手链(价值约2625元)、一部华硕牌手提电脑(价值1535元)和放在二人房间衣柜内的644600元现金抢走,抢走吕某的一只日本精工社手表(价值250元)。下楼进,龙某还指使“光头”将一楼监控室的一台型号为8647IBM服务器(价值约18500元)和二台组装的监控电脑主机(价值约3000元)搬走,后上述服务器和电脑主机均被扔弃。随后,程某一驾驶面包车到大朗镇华轩酒店停车场后,打电话叫被告人程某二过来接人,并到程某二位于大朗镇蔡边村某号的出租屋进行分赃。其中程某一分得21万元和一部华硕手提电脑,龙某分得45000元及吕某被抢的日本精工社手表、陈某被抢的蓝宝石黄金戒指,刘某、杨某一各分得33000元,程某二从中分得1901.5元作为辛苦费。事后程某二还驾驶一辆面包车(车牌号……)将龙某、龙某二、“光头”、“阿文”、“贵州仔”送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

201011210时许,被告人程某一将一支仿六四 *** 、一支猎 *** 和两枚猎 *** 弹(经鉴定,两支 *** 均具备 *** 支性能,两枚 *** 具备弹药性能)带到其兄被告人程某二位于蔡边村某区的出租屋,交由程某二帮其保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程某一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某房起回赃款125892元和华硕牌手提电脑(已发还被害人),从龙某身上起回日本精工社手表、蓝宝石黄金戒指及赃款4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从杨某一身上起回赃款3412元(已发还被害人),从程某二的上述出租屋缴获一支仿六四 *** 、一枚猎 *** 和两枚猎 *** *** 及赃款1901.5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自……)

四、被告人某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自……)

五、被告人杨某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自……)

六、被告人程某二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 *** 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

七、暂扣本院的……

八、暂扣本院的……

九、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的……

十、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的……

如不服本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后记:四名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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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国洪
  • 执业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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