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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订约又反悔,欲退押金告官府,终审赢了再审败,明镜高悬定纷争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21

 
四川籍林某等2人,认为经营石场赚钱,就与张某(发包方)签订承包石场合同,签约后交50000元押金,进场经营后,认为发包方未清理场地,机器也未派人维修,以此认定发包方发包石场是骗局。遂诉至佛冈县法院,要求退还押金和赔偿人工费11430等62280元,佛冈法院认为承包石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清理场地,机器维修等属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协商,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清远市中级法院,该院以张某未按合同清理石场、未提供开采证等合法的证件、未能提供机械设备能正常运转的证据等,认定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解除承包石场合同,判令张某退回50000元的押金给原告林某等2人。终审后,张某不服继续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清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1、石场的淤泥等的清运,合同未约定清理完毕的时间,不能以此认定张某违约;2、林某认为张某没有维修好机械设备,但合同未约定是张某的义务,且林某未提供哪些设备未维修并不能正常运作的证据;3、合同未约定石质问题,林某认为石场石质不能达标证据不足。并认定张某没有过错。遂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其已经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本人是张某申诉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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