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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师动众入校园,哪知被殴告华南,欲知是非听判官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0

原告陈某等两位学生,因在学校宿舍午休时聊天,被值班保安邓**发现并要求改正,但陈某等2人与保安发生争执,并被邓**殴打,陈某等2人遂回家叫来20多名村民冲进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下称**技校),有部分村民见另一保安谭耀成就打,谭被打伤后逃离学校。技校向公安报警,横荷派出所民警到**技校后,正与当事双方调解,谭叫来20多名社会青年入校,见村民就打,经在场的民警制止并当场抓获欧勇飞等5人。该事件造成陈某等4人受伤。花去医药费等近20000元(均由**技校垫付),经鉴定其中2人获轻微伤。2003年4月,原告陈某等6人状告**技校要求退回3650元学费和赔偿136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和前途费、误工费等7560元、继续治疗费33000元。**技校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回垫付的医疗费14217.8元。法院认定:**技校保安没有耐心教育学生是引起纠纷的原因,故应当退回学费3650元,但进入学校的村民被人殴伤与技校无关,谭保安的行为非属职务行为。遂作出:被告退回学费3650元给原告;驳回原告要求赔偿136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和前途费、误工费等7560元、继续治疗费33000元的请求;并支持技校要求原告返还医疗费14217.8元(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3)城法民初字第701号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清远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人是技校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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