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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不尽责 自己掏腰包

作者: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3 浏览量:0

原告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清远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并由其代理保险索赔,由于汽车维修公司职员的疏忽,未及时将有关单证(工料费)向保险公司索赔,致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奈,原告只得诉诸法律,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8)城法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代理失职的某汽车维修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近2000元的责任(本人为黄某某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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