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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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被诉故意伤害罪,脱罪

来源:时秋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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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被诉故意伤害罪,脱罪 

一、   基本案情 

201044,被害人杨某、洪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市场附近,看见林某某(涉嫌与2008年参与故意伤害杨某表哥洪X某致其轻伤)。杨某、洪某遂上前拦住对方准备将其抓获,林某某见状逃跑,杨某和洪某从后追赶对方,并相互殴打起来。林某某见在逃跑当中拾到路边的一根铁管,其用铁管击打杨某和洪某二人,将二人头部分别打致轻微伤和轻伤。杨某和洪某随后抢过林某某的铁管,用铁管还击,并从后追打林某某,之后将林某某的头部打伤,后三人被巡逻队员抓获。经鉴定,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044日,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x诉(2010)第xxxx号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杨某、洪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 主要问题: 

被告人杨某、洪某和林某某,何方是正当防卫,何方是故意伤害?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主观意图是为了协助民警将林某某抓获归案,并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2、被告人是在受到被害人殴打受伤后才进行反击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过程条件;

故,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

三、问题分析: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基于本案,被告人杨某和洪某是因对林某某之前故意伤害杨某表哥致其轻伤,二人对林某某的追赶意图是为了协助民警抓获林某某而已,加上有在审理过程中,有现场证人的作证,被告人杨某、洪某对林某某在追赶过程中表明追赶意图(叫其跟二人自首),对先动手的为林某某,一味认为二人是对其报复,系假象的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故,经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认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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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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