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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纠纷 律师调解维权

作者:张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量:0

【案件情况】

       王阿姨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的辽宁路的一处公房内,正好碰到旧改公房征收,这本是一桩喜事,但是王阿姨却愁白了头。

       王阿姨及儿子被丈夫哥哥一家起诉了,原告一家四口:原告一和原告二是夫妻(王阿姨丈夫的哥哥和嫂子),原告三是两原告的儿子,原告四是原告三的儿子。

       说起做被告的经历,王阿姨也是一肚子委屈。当年王阿姨丈夫的哥嫂居住的私房动迁,没有地方挂户口,所以户口就报到了王阿姨家里。面积特别小,只能放一张床,所以原告一家从未在此居住过。

       原告一家认为其户口在内,因为居住困难在外居住,所以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要求按照人头分割征收安置补偿款。之前是私房动迁,所以不影响这次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王阿姨的丈夫后来因病去世,王阿姨认为当年是夫妻两人好心,结果惹出了麻烦。丈夫过世了,现在哥嫂的做法太伤她的心了,也太欺负人。王阿姨认为原告三户口在2002年迁入系争房屋,为帮助性质落户,未实际居住过一天,为空挂户口。原告一和原告二夫妻于2010年户口报入,且原告一与原告二另外有商品房居住,对于征收房屋没有居住需求,属于空挂户口。原告三分配过公房,不能够作为此次的安置同住人。原告四为未成年人及居住利益应该由父母保障。

       因为征收的房屋面积特别小,所以补偿款也不多。在诉讼的同时,原告做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征收利益30万。王阿姨认为原告一家都是空挂户口,不应该分得一分征收利益。


【律师工作】

        王阿姨需要购买房屋和儿子居住,房子装修及添置家具都要花费用,所以王阿姨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

        根据王阿姨提供的线索,我们查到了原告三增配的公有住房证明,其已经享受过国家福利,所以不能作为同住人进行安置。原告一和原告二声称其为知青回沪,所以享受征收利益作为同住人,但是其落户是原私房,户口是从私房迁入征收的公房内的,所以不能作为同住人。原告四为未成年人,不是同住人。

       因此,原告要求分割30万元征收款,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后来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做了适当的让步,最终王阿姨同意补偿给其侄子10万元现金。


【法律依据】


      1、《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2、《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

     一、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问题4、【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户口空挂在被征收的公有住房的非同住人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处置?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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