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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案件细节 帮信罪不起诉

作者:张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量:0

【案情】

       李某某通过浏览网上的广告,加入了一个兼职微信群。广告内容是业务员带领有兼职意向的人去注册公司,注册成功后将该公司转让,业务员随后会给一笔报酬。

       随后李某某和女友在业务员的指示下办理了电话卡,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说是办理公司注册所用。其后,业务员带领他们至一家公司签署相关的协议,说让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公司银行开户手续。全部手续办完后,让他们回家等待通知。
      由于业务员一个多月没有与他们联系,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电话不接并将两人拉为微信黑名单。李某某觉得有问题就联系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知已经将所有的开户资料按照当时填写地址,邮寄给代办人员。并告知他们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已经发生资金的转入和转出,涉及金额100多万。
      李某某大惊失色,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冻结公司的账户,并至就近的派出所报案。警方将李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联系电话和微信等信息,将业务员抓获。


【办案思路】

       李某某认为其一贯奉公守法,从无犯罪记录,此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深感委屈。认为其只是受到了犯罪分子的蛊惑,参与了此事,其主观上没有参与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在这过程中并没有获得过任何一分钱的所谓"兼职"报酬。

      而且其在得知公司的账户上已经有资金往来的前提下,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办理了账户冻结,避免了其他受害人的损失。

       对于检察院要其签署认罪认罚书相当抵触,希望律师从无罪的角度为其进行辩护。

       律师团队在检索了近几年的相关帮信罪的案例之后,通过阅卷并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李某某对于参加所谓的“兼职”的反常操作,作为成年人应当有一定的警觉。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自首的认定对其比较有利。

       在此过程中,李某某未取得任何“好处费”,在涉案的100多万银行流水中,涉及诈骗的金额是30多万。而且在得知公司账户有流水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冻结了账户,避免了后续被害人的损失。

      基于以上的事实,我们制订的方案为:做当事人工作签署认罪认罚书,本案的预判是缓刑。我们团队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轻微等角度,提供法律意见书,申请对当事人采取不起诉的处罚。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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