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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成功案例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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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起成都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陆续向四川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提供风管等产品,但建筑公司收到钢铁公司提供的上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余下货款,至今一直不予支付。经调查,建筑公司股东为王某某。之后,钢铁公司于2022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王某某对建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法院审理经过、裁判结果及理由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抗辩建筑公司不是一人股东,股东为王某某、陈某某,其不应对建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筑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建筑公司2022年4月21日由一人股东王某某变更为两人股东王某某、陈某某,即该案起诉后进行的变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合同关系发生时,建筑公司股东为王某某,出资比例为100%,故双方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建筑公司2022年4月21日投资人变更为王某某、陈某某,存在逃避连带责任的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王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于建筑公司,故判决:王某某对建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律师代理经过及建议

代理人接受钢铁公司委托后,查询到建筑公司登记为一人股东。为最大限度为委托人争取利益,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代理人将股东王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其对建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虽然建筑公司、王某某为逃避债务,在知道被起诉后,将股东变更为两人股东,但最终法院未采信王某某的抗辩意见,还是判令王某某对建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代理人就王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向法庭作了重点阐述,包括:案涉债务产生的时间、建筑公司股东变更的时间、被告股东的举证责任等,其意见得到法庭的认同。

通过本案的代理,代理人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到诉讼案件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并应在起诉前对案件事实,对方当事人所有相关信息等进行充分的调查,设计好诉讼策略,穷尽一切可能的方法,以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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