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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再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赔经济补偿金案例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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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再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赔经济补偿金案例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辞职后再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赔经济补偿金案例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04年8月入职中铁二局下属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职务,月工资约1.5万元。2017年1月起公司陆续拖欠其工资,截止2017年10月底共计拖欠4个月工资。为此,王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写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计划于2018年1月1日离职”,并拍照将辞职报告用微信发给公司领导。后王某某2017年12月10日又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了公司。2018年1月6日王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0元;2、判令公司支付克扣拖欠的工资6万元。该案历经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1、判决结果:(1)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0元;(2)公司支付王某某克扣拖欠的工资6万元。

2、裁判理由:王某某2017年11月30日第一次预告将于2018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于2017年12月10日以“公司工作期间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二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应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准,即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0日,之前的预告解除行为并非实际履行。公司确有拖欠工资的行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以“公司工作期间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依据,公司应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建议

1、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应有证据收集意识。在与公司矛盾未激化或申请仲裁之前,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律师补充收集关键性的证据。同时,应有长期诉讼的准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论仲裁对其是否有利,一般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轻易不要拖欠员工工资。如果确实经营困难,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如确需缓发工资,应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04年8月入职中铁二局下属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职务,月工资约1.5万元。2017年1月起公司陆续拖欠其工资,截止2017年10月底共计拖欠4个月工资。为此,王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写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计划于2018年1月1日离职”,并拍照将辞职报告用微信发给公司领导。后王某某2017年12月10日又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了公司。2018年1月6日王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0元;2、判令公司支付克扣拖欠的工资6万元。该案历经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1、判决结果:(1)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0元;(2)公司支付王某某克扣拖欠的工资6万元。

2、裁判理由:王某某2017年11月30日第一次预告将于2018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于2017年12月10日以“公司工作期间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二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应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准,即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0日,之前的预告解除行为并非实际履行。公司确有拖欠工资的行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以“公司工作期间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依据,公司应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建议

1、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应有证据收集意识。在与公司矛盾未激化或申请仲裁之前,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律师补充收集关键性的证据。同时,应有长期诉讼的准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论仲裁对其是否有利,一般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轻易不要拖欠员工工资。如果确实经营困难,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如确需缓发工资,应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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