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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与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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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纠纷

    原告xx县信用联社诉被告xx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10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信用联社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信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x中法民二初字第xx

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xx县xx路15(下称xx县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朱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XX 县信用联社副主任。

被告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XX,董事长。

原告xx县信用联社诉被告xx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10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县信用联社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信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17,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资金信托合同,信托期限一年,我方签订合同后,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交付给被告管理,并由被告开具了信托财产管理证明书。合同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我社信托资金和收益,请求法院判被告:

(一)迅速偿付原告信托资金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适格;

2、被告法人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身份适格;

3、编号20030415号《资金信托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问存在资金信托关系;

4、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编号20030415号《信托财产管理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已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交被告;

5、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已收到该信托资金,并设立了专用帐户。

上述证据复印件,除被告法人许可证未能与原件核对外,其它与原件无异。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和证据,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经综合考察,予以认定,故本院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为:

2003年415日,原告以委托人(甲方)和受益人(丙方)身份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编号20030415号《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2000万元委托乙方进行信托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对上述财产进行运作范围为技资购买国债,品种为090301,券面利率4. 26,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随意变动运作范围。对信托财产,由乙方设立投资专用帐户资金帐号99797,在基于甲方对乙方信任前提下,以乙方各义进行技资运作。关于信托期限,合同约定为12个月,自2003418日至2004418日止。但合同同时又约定,甲方信托财产到怅并正式交付乙方管理时,由乙方开据《信托财产管理证明书》,信托财产管理期限的起始日及截止日均以乙方开据的证明书为准。信托中止,甲方有权将信托财产本金收回,丙方有权取得信托财产利益。此外,合同对受益分配、信托报酬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

2003年4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xx信托技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数县信用联社,信托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信托期限2003424日至2004423日。合同编号20030415。信托方式:委托资产管理。

2003年1125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其已在xx证券上海xx路营业部开立99797号资金帐户,户名xx信托,该帐户为其与原告进行业务的信托专用帐户。

2004年423日,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主体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xx县信用联社依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交付xx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并且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及时将信托资金及因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交付给县信用联社。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县信用联社起诉要求信托公司归还信托资金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因信托公司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信托公司返还信托资金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其利息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国债券面利率4. 2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托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国债券面利率4. 26,自2003424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32012元,保全费100520元,合计23253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一并扣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O0x年x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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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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