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证券投资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8
人浏览
案件事实:
    2006927日,甲(某广告设计公司)向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某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乙否定,故甲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甲在竞标失败后即要求乙归还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乙称他们肯定不会使用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并且会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也未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甲多次催讨乙要回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未归还。并且乙又委托丙(某装修公司)按照甲的图形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乙、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知识产权,后甲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图形设计方案。但乙已经让丙按照图形设计方案进行了施工,故甲只能要求支付报酬。
接受甲委托后律师办理经过:
    1、到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确定乙方的身份;
    2、根据甲方提供的线索到乙方售楼处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取证;
    3、查阅了法规资料,并将法律法规与事实进行结合;
    4、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5、参加庭审,陈述事实,进行质据,进行辩论,进行调解。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乙、丙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在此前提下进行调解,由乙、丙对甲进行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以上内容由韦福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韦福田律师咨询。
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00 万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