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证券投资

律师亲办案例:工商银行某支行与王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1
人浏览

工商银行某支行与王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工商银行某支行。

主要负责人:郑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田。

被告:王某,女。

被告:赵某,男。

被告:甲公司 。

法定代表人: 陈某,董事长。

原告工商银行某支行与被告王某、赵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赵某、甲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某、赵某偿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利息共计132880.73元(手续费、利息截至2018年1月10日)及自2018年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手续费;2.被告王某、赵某支付律师代理费4772元;3.原告对被告王某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某、赵某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某通过在原告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118000元。透支后被告王某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资金及分期手续费,分期还款期限为36个月。同时,被告王某以其所购汽车为该笔透支款提供抵押担保,现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暂未办妥。为保证被告王某按约归还透支款项,被告甲公司为被告王某的该笔分期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订《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及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被告王某以透支方式购买汽车后,多次未按约支付透支款及手续费,被告甲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依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某、赵某立即清偿透支款项、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等全部债务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截至2018年1月10日被告王某、赵某应偿还的透支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等共计132880.73元。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被告赵某未作答辩。

被告甲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某、赵某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汽车销售商乙公司公司购买汽车,被告王某自行支付首付款51800元,剩余购车款通过其在原告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11800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等)。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同日,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甲公司为被告王某、赵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贰年。同时,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王某自愿以所购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18000元款项付至乙公司公司账户。但在还款过程中,被告王某未按约定按时还款。截至2018年1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透支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共计132880.73元。另,原告在此次诉讼中支出律师代理费477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赵某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均系有效合同,其对各方皆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18000元款项付至乙公司公司账户,但被告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截至2018年1月10日,被告王某共欠原告透支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共计132880.73元,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款项。又因为此纠纷的产生是由于被告王某、赵某违约所造成,且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王某、赵某应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772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甲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以其所购车辆为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原告要求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赵某、甲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某支行透支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共计132880.73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手续费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王某、赵某支付原告工商银行某支行律师代理费47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甲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甲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王某、赵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工商银行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被告王某、赵某共同负担,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1230元,由被告王某、赵某共同负担,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韦福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韦福田律师咨询。
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400 万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与金街交叉口东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