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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携本金撤资,同意即视为合作协议更改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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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汪某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进行陶瓷产品经营。2021年4月17日两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要求原告张某出资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告反悔当初承诺给原告的分红抽成方案。经各方协商,2021年6月15日被告同意原告携本金撤资,并返还原告出资款10万元。被告一-于2021年7月30日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约定先返还原告3万元出资款,2021年8月30日返还3万元出资款,2021年9月30日返还4万元出资款。被告在支付3万元出资款后,剩余7万元本金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俩被告均拒绝履行。

    法院认为:

张某、王某、汪某的《股东合作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或法规的蛋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要求退出,王某、汪某同意,应视为三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了更改,该更改合法有效。在三方就张某退伙达成一致后,王某个人退还了张某部分出资款,结合2021年7月30日王某给张某写的证明和张某、宋某、王某的三方谈话以及本院庭审中查明的其他事实,可以认定2021年7月30日王某给张某写证明中涉及的70000元款项应由王某退还给张某,张某诉求王某返还本院应子支持。上述70000元中的30000元应在2021年8月30日支付、40000元应在9月30日支付,未支付即应赔偿逾期支付给张某造成的利息损失,张某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错误,应为: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张某请求判令被告张明晓对上述70000元及利息损失与被告王某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出资款70000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本院应子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达成退伙合意

2021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陶瓷销售业务。2021年6月14日原告提出撤资,被告及第三人同意,合伙三方达成合意。

二、被告承诺由他返还原告7万,但被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约定后2021年7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七万分两次付清的证明,且原告还有录音及第三人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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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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