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亲办案例:小案拖成大案,及时维权究竟有多重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在实践中,如果真的在维权时拖延,将很容易面对更大的损失,甚至连维权证据的证明力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下面是我们最近代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车辆,原告交付了运费,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托运单一张。原告提车时发现车辆外部有严重的毁损,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车辆损失赔偿事宜,被告只同意赔偿运费,因车辆实际损失与被告给付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协商未果,故形成本诉。
一审法院认为:
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其自身损失的扩大有过错
在货物发生损害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的视频中可以看出车辆的损害并非十分严重,但是时隔两个月后,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车况的损坏视频,车辆的损坏加重。前后两个月中,同一辆车的车况不同,存在原告在此期间加重涉案车辆损坏程度的合理怀疑。对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涉案车辆的损害程度加重的损失,被告不予承担。
二、鉴定程序违法,对于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原告作为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在选择鉴定机构的当天,原告并未到场。且原告鉴定申请书中申请鉴定的车辆的车牌号与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中鉴定车辆车牌号不一致。以上事实,被告代理人已在选鉴定机构当日,向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陈述,并记录卷中,但是鉴定机构违背事实,在车牌号不一致情况下做出了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
三、对于涉案车辆的更换配件的损失被告不承担
车灯、后视镜等配件虽然被剐蹭,但是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无需更换配件,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被告不予承担。且原告损失超出了其车辆本身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