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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亲办案例:加盟店铺未考察清楚,风险还需自己承担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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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铺或接手他人转让店铺时,最重要的就是进行实地考察,对店铺各个阶段的实际盈利有清晰的认知,在此过程中若产生误解从而接手生意,将很容易导致血本无归,只能自己承担风险,下面是我们自己代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被告将店铺让与原告经营,后原告认为:一、该店铺品牌的加盟权不允许私下转让,因此该店铺经营权实际仍属于被告;二、该店铺实际营业额与原告签订合同前查账核对过的营业额相差甚远,原告认为被告在此次转让合同中存在重大欺骗,导致原告产生了重大误解,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得到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间的店铺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本院认定其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欺骗,其产生误解,因未能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欺诈的情况,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严格按照店铺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转让行为完成后一直辅助、帮助原告进行店铺的经营,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原告无法经营店铺完全是因为其个人原因,与被告无关。

首先,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店铺交付给了原告。其次被告如实告知了原告店铺系统的实际注册人是案外人赫某以及店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是赫某,从涉案合同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再次,双方之间转让合同第一条转让的是店铺,合同中也从未出现过转让店铺加盟权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涉案店铺及相关品牌业务交付由原告使用经营,且原告经营过程使用了店铺的功能系统。

二、原告以实际经营额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更是无稽之谈

首先,原告至今因其个人原因还未取得店铺的区域经营权。根据被告与品牌公司签订的合同,转让经营权,其需要向品牌公司交纳转让费用的20%作为培训新人费用及其相关的入职管理费用,也就是3万元。首先,原告并未将这3万元支付给被告,其次,原告因其个人原因也未与品牌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而且,区域经营权的取得也并不影响店铺实际经营。

三、关于原告在诉状中提及的实际经营额问题。

被告从未告知原告每天的实际经营额数目,而是签合同时原告通过查帐自己得出的结论。品牌每日的营业额是由该区域内客户购买力决定的,而非是被告所能掌控,签订合同时恰逢销售旺季之后,营业额也是要远远超出平时的,原告是自己考察后才最终决定接手该店铺。而现在原告自己接手后,才干了才四五天,就以实际营业额少这种拙劣的理由,说被告存在欺诈,以此解除店铺转让合同,完全是在为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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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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