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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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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 19718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峨庄乡xxx68号。

    被申请人: 淄博xx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xx

法定代表人:孙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700元(1800/×1.5个月);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1800/×11个月,20103月起至20111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元(1800/×3个月);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142011715的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00元(1800/×7个月);

    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99元(33896/12×4个月);

 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97元(33896/12×8个月);

以上各项合计7694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淄博xx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职工,于20102月进入该公司,在陶瓷印花工岗位工作。20117194左右,申请人在车间印花机旁整理流水线上乱砖时,不慎被皮带轮挤伤右手,发生工作事故。申请人受伤后,在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部分缺失,右中指末节骨折。申请人住院还不到一天就被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出院。之后,申请人向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11212,申请人经过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此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工伤赔偿事宜,都被无理拒绝。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早日依法裁决。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xx

  2012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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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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