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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盗窃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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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康xx涉嫌盗窃罪一案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康xx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xx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康xx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康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康xx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康xx出生于1993年xx月x日,在2010年2月开始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康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康xx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康xx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康xx四岁时父母就离异,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了,后一直无业。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对被告人康xx没有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行为,其父母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均未及时采取有效引导、教育措施予以纠正,导致被告人康xx过早的走上社会,接触不良少年,加上本身年幼无知,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造成了今天的结局。这其中,家长及各类部门社会角色的不到位,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也是造成被告人康xx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2、被告人康xx在抓捕现场就地伏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康xx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康xx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为使被告人康xx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建议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被告人康xx的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判案时充分予以考虑。

                                                                                                                                      辩护人:韦福田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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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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