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信祥律师

庞信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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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钦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份高明的判决---兄弟官司

来源:庞信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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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高明的判决

                                                  庞信祥

                                                基本案情

广西浦北县小江镇的吴大与吴二是同胞兄弟。20101028,吴大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称他有一幅自留地,现列为村中的宅基地,面积约20平方米。于是购买杉木横条,搭建简易房屋。吴二因企图侵占他的另一处菜地扩大通行路面,没有得到他的同意,于是伺机报复。201010月,吴二把他已经搭好的木框架捣毁,请求法院判决吴二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

                      律师办案思路

在开庭前三天,被告吴二通过朋友找到我,要求我为其出庭参加诉讼。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马上去看现场,分析起诉书,发现对方的目标不是要求赔偿,而是想占有该宅基地。并且避开土地使用权来提起侵权诉讼,以达到其占有争议土地的目的。于是我把重点放在土地权属之争上。经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土地是他的,于是围绕权属问题开展相关工作。我建议当事人直接承认是捣毁了原告搭建的木架屋,才显得理直气壮。由于这是兄弟之间的纷争,我希望他们能和解,但通过接触有关人员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和解的可能性不大。

不论判决谁赢,我觉得都不是一件好事,除非是调解结案,才有利于化解纠纷,但这是法官考虑的事了。作为被告聘请的律师,我只能从官司胜诉的角度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和判决

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01129开庭审理这起兄弟之间的官司。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提出不是权属之争,而是被告因为原告不让他在另一处菜地扩大通行路面才报复的。我提出,本案是土地权属之争,双方几年来均主张对该宅基地有使用权,与在另一处菜地扩大路面通行之争是两码事,因此,讼争的土地应先经过政府行政确权,法院不应直接受理。经调解无效,法院于2010122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存在使用权争议,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属其使,因此,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这一诉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搭建房屋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请求被告赔偿搭建人工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而不能擅自对原告的简易房屋进行拆除。于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看过判决书后,觉得这个判决很高明。高就高在能正确适用法律,我的关于土地权属之争的答辩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这个判决应该能让双方都感到赢了官司。但我代理的被告赢得多,因为达到了宅基地不被占有的目的,至于赔偿21元是理所当然的,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人工费但支持材料损失,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考虑的。对于原告来说,要使用宅基地建房,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他的宅基地,况且也没有经过行政程序对讼争土地进行确权,法院驳回其相关诉讼请求是理所当然的。我认为这份判决起到了调解的作用,应该能让俩兄弟理性地冷静下来。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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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庞信祥
  • 执业律所: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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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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