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信祥律师

庞信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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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钦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诉讼角度决定官司的胜负

来源:庞信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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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角度决定官司的胜负

                       庞信祥律师

   20111126日,灵山县的黄某与颜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颜某将其在县城的房屋以5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定金5万元,40天后黄某再付40万,剩下8万元在办手续齐全后付清。协议还约定一切过户手续由黄某支付办理,如颜某不卖,双倍退还定金。签订合同时,颜某向黄某出示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但黄某当时不注意。

合同签订当日,黄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20121月,黄某按照约定到颜某家准备交纳40万元房屋款。当时说起办过户问题时,黄某多长个心眼,当场打电话向国土局的熟人咨询划拨土地收费问题。得知除了要交纳过户费用外,还要先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出让金是房屋交易价款的50%,这出乎黄某的意外,无形中多出20多万,是黄某无法接受的。他觉得受到颜某的欺骗,于是要求颜某退还定金。但颜某拒绝退还,甚至以黄某没有按照约定交款为由,要求黄某赔偿损失。

经多次协商无果,黄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5万元。20123月,黄某专程从灵山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要求我代他起诉。

按照正常思维,也许会认为黄某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或者认为合同显失公平,甚至还认为颜某有欺诈行为,因此属于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但如果按照以上思路起诉,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靠法官的良知。而如果主张协议书无效,情况就不一样了。经过了解案情,得知颜某在未取得政府批文就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于是我认定了这份协议书是无效的,并以此向灵山法院提起诉讼。

201265日法院开庭审理,颜某主张协议书有效。如果协议书有效,则他收到黄某的定金就不需要退还,甚至还可以追究黄某的违约责任。我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反驳,庭审进行得很激烈。休庭后,法院于61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我做律师以来领到的最快的判决书之一,法院开庭一周就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协议书无效,并判决颜某退还黄某定金5万元。法院的以上判决内容是合法的,没有支持双倍返还定金也无可厚非,但法院并没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这是令我始料不及的。因为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应在合同中获得任何利益。颜某未办批准手续就转让划拨性质的土地,导致合同无效,显然是有过错的,而他却获得了黄某5万元定金的银行利息。但我的当事人黄某不计较一两千元的利息,决定不上诉。听说颜某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20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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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庞信祥
  • 执业律所: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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