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鹰律师

张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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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秦皇岛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才某遭受车祸主张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赔偿获得345000元赔偿

来源:张海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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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才某遭受车祸主张财产损失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审理机关】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张海鹰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7日1时37分许,冮某驾驶辽XX号解放重型仓栏式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方向237KM+870M处时,与前方同向因前方事故现场压车而停车等待通行的由才某驾驶的吉J95373号解放重型厢式货车追尾,吉xx号车因受撞击车辆发生位移,又与前方同向停车等待通行的由陈某驾驶的冀Cxx、冀xx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5年10月3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大队出具冀公高交认字【2015】第2015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冮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才某和陈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凌海营销服务部为辽xx号解放重型仓栏式货车的承保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为冀xx号车的承保公司。

2015年9月17日-2015年9月30日,才某被送入河北省卢龙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胫腓骨骨折(左)、跖趾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右)、踝关节骨折(右)、右手开放性伸肌腱断裂、指骨骨折(右)、左手软组织裂伤、双小腿挤压伤。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日才某转入吉林省扶余县德天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医嘱为继续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对症治疗、继续卧床休养6个月、一年内禁止参加重体力劳动。

本次事故造成才某吉Jxx号车辆施救费用损失、吉xx号车辆维修费用损失。

2016年5月17日,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才某为双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1.2万-1.6万元。

远在东北的才某在联系了多位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后,坚定的选择张海鹰律师作为才某的委托代理人介入此案。张海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事故大队调取相关材料、联系才某在其户籍地向有关部门主张出具相关证据、审查全部的案卷材料计算赔偿数额后起草民事起诉状,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判结果】秦皇岛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2016)冀030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才某345000元。才某对张海鹰律师的代理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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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海鹰
  • 执业律所: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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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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