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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及相关分析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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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

                                

【案例】

张某某系某保险公司(非国有)聘用的经理,其在担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假保单鸳鸯保单等手段,将收取客户的保费据为己有,侵吞客户缴纳的保费近30万元。审理期间,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侵吞客户保费是事实,但因其上级未及时足额拨付办公经费,其绝大多数侵吞款项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支出,并向法庭提供了业务用房、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相关票据,数额接近30万元。

其辩护人主张,应扣除张某某支付的合理部分,所以张某某不构成犯罪。张某某虽采取违法手段侵吞客户保费,但从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张某某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其上级没有及时拨付足额经费,造成其无法开展工作,张某某只得以此手段,故张某某侵吞的款项是用于因支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按其侵吞的保费30余万元定罪量刑。

【分析本案】

本案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某作为保险公司(非国有)的经理,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采取了假保单鸳鸯保单等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客户交纳的本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保费据为己有,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张某某之所以能够实现侵吞客户保费的目的,是利用了其担任经理职务所拥有的开具保单、收取保费的方便条件;张某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张某某侵吞的数额达30余万元,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标准,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

  其次,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就犯罪形态而言,职务侵占罪属于结果犯,即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不仅要实施侵吞、骗取等非法行为,还必须将财务非法占有,且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既遂。本案中,张某某因支出实际上就是赃款的去向问题。

  最后,张某某因支出行为的评价。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赃款的去向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所要考虑的;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整个过程具有不可逆性,构成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回到未遂预备甚至中止形态,犯罪一旦完成,即使行为人将赃款全部用于公务也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形态,故赃款的去向也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张某某是否因支出及因支出的数额,即赃款的去向,均是张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犯罪行为为依据,而不应以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来认定;但赃款的去向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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