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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最新参考(2022西安)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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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最新参考(2022西安)

---杜律师

【最新新闻报道】

公安部决定: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新华社2022.2.2

公安部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问题:

1 、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2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3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5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是认定拐卖儿童罪关键。------《刑事审判参考》第781号案例:对于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行为,实践中一定要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认定行为人非法获利目的的证据存疑的,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认定为遗弃罪,或者作无罪处理。

6、对于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居间介绍的人性质的认定

(1)受卖方委托代为寻找买主的,和卖方一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2)受买方委托寻找卖主,性质依附买方认定共犯,如果买方是以出卖为目的则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如果买方非以出售为目的,则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共犯;(3)既帮助卖方也帮助买方积极撮合的,收取钱财,同时满足买方的定性也满足卖方的定性,以重罪即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认定。

7、拐卖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刑事审判参考》第77号案例:被告人张世林错误地认为王某是妇女而将其拐卖,并已将被害人王某卖给他人为妻,收了买主的钱,其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但是由于王某是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而被买主退回,没有出现被告人张世林所追求的犯罪后果。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世林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未遂)罪。

8、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才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73号案例: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被告人胡从方出于偷盗婴儿养大防老的动机,以自己收养为目的,3次偷盗他人生下不久的婴儿,使其脱离家庭,不具有出卖婴儿牟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应妇女同意再转卖他人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229号案例:尽管被害妇女刘某某自愿同意被告人李邦祥将其转卖,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刘某某的自主选择权有受到主客观的限制,且李邦祥对刘某某的再卖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样为法律所禁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10、以贩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致人致人伤害、死亡并抢走婴儿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实行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728号案例:(1)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情形。(2)拐卖儿童罪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是指犯罪分子的拐卖犯罪的手段行为直接致使被害人伤亡以及拐卖犯罪行为间接引起被害人伤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主观上并非以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为目的。如果对被拐卖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或者为进行拐卖犯罪排除妨碍,对被拐卖人亲属进行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实行并罚。

11、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取财区分的关键在于女方是否自由、自愿

-----《刑事审判参考》第791号案例:介绍婚姻收取财物通常是指为男女双方居间联系,促成合法婚姻,并收取一方或者双方财物的行为。而拐卖妇女犯罪则是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谋取非法利益,并非促成合法婚姻,其本质上是否定被拐卖妇女人格的人口贩卖行为。

12、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91号案例

【真实案例】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陕10**刑初**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女士,女,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61************,*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住***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女士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女士及其辩护人杜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 被告人刘女士(微信昵称“紫霞仙子”,后改为“云淡风轻”)在手机上添加唐某某(已判决)的微信,唐某某向刘女士打听购买越南媳妇相关事宜。同年农历腊月,田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唐某某,请该田为其胞弟田峰某介绍越南媳妇。后田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到唐某某家中商议,并将其同村村民郭某某及其子郭兴某介绍给唐某某,让唐某某为郭兴某介绍越南媳妇。唐某某通过微信、电话与其上线刘女士联系后,在2020年*月初,带领田峰某、康某某、郭某某、郭兴某从陕西到达广西**、**等地,刘女士负责为田峰某、郭兴某物色越南籍妇女,唐某某负责在田峰某、郭兴某和刘女士之间介绍。后刘女士以给越南籍女子“爱得”介绍工作为名,将其卖给郭兴某为妻,郭某某前后共计支付给唐某某16万元人民币,唐某某从中取出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刘女士,自己获利8万元人民币;刘女士以为越南籍妇女“菲斯”介绍婚姻为名,将其卖给田峰某为妻,田峰某家属前后支付给唐某某9万元人民币,唐某某从中取出7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刘女士,自己获利2万元。2021年*月*日,刘女士在广西*市被警方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唐某某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郭兴某、田峰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爱得”、“菲斯”的陈述;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女士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女士辨认笔录等。据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女士犯拐卖妇女罪,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女士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她没有获利,郭兴某和田峰某给的钱是给“爱得”和“菲斯”的彩礼,她为“爱得”和“菲斯”介绍婚烟,没有拐卖妇女。辩护人辩称: 1、公诉机关指控控被告人刘女士犯拐卖妇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刘女士将“菲斯”卖给田峰某为妻,获利70000元的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应当判处刘女士无罪; 2、刘女士主观上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其充当的是媒人的角色; 3、被告人刘女士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刘女士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

(1)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刘女士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 2021年*月*日,刘女士在广西*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4) 中越两国反对跨国拐卖人口案件移交书证实:“爱得”,女,*族,2020年*月*日出生,越南籍;“菲斯”,女、*族,1974年*月**日出生,越南籍。**县公安局于2020年**月*日将本案中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爱得”和“菲斯”移交**中越联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联络办公室,**联络办公室于同日将“爱得”和“菲斯”移交越联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联络官办公室。实:5)唐某某农商行账户、邮政银行账户银行交易流水证农商行账户(银行卡尾号1132对应存折尾号****账户)

2020年*月**日分别收到两笔转账汇款**万元和*万元,*月**日唐某某账户转出**万元,*月*日唐某某账户收到转账汇款**万元。*月*日,银行卡尾号****账户给唐某某账户转账*万元。唐某某尾号为****的邮政银行卡在2020年*月*日收到尾号为****账户的转账汇款***万元。

(6)郭某某、田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凭证证实:郭某某、田某某分别给唐某某账户转账的信息。

(7)通话记录证实:刘女士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及微信昵称的情况。

(8)办案说明证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理唐某某涉嫌拐卖妇女案中,因被害人“爱得”“菲斯”均系越南妇女,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过程中聘请翻译人员“甜蜜西”作为翻译,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过程。

(9)**县人民法院(2021)陕****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陕**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唐某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 20**年*月**日,他在同村村民田某某的介绍下,去找唐某某给其子郭兴某买媳妇,他给娘唐某某的银行卡共转了**万元。同年*月*日,唐某某带着他......通过上线带他和郭兴某见到一名越南籍女子,因为,上线只要现全。唐某某取了现金,当他面交给上线7万元观金,后***联系车辆将他和郭兴某及越南箱女子送回了陕西后**县。

(2)证人郭兴某证言证实:2020年*月份,他父亲郭某某经王某某介绍认识唐某某,他父亲与唐某某南议花**万元在越南买个媳妇,他父亲先给唐某某转了8万元。2020年*月*日,他和父亲、唐某某、田峰某、田峰某姐共五人到了广西,后又转车到****县,唐某某联系那边一个女中介,女中介将他和他父亲还有唐某某带到一个公园,见到两个女娃,那个女中介说那个女娃同意跟他,后来唐某某让他父亲付钱,他父亲就去银行取了7万元现金递给唐某某,唐某某又把这钱递给那个女中介。钱给了后,唐某某联系车把他和他父亲、越南籍女孩,还有田峰某他姐送回**。

(3)证人田峰某的证言证实: 2019年*月份,他与人闲聊中得知**县**村镇的唐某某可以从越南买个媳妇,2020年**月份,他到唐某某家,唐某某说他手上有个失了家的越南妇女,他愿意的话就带他去广西看,得九万元。2020年*月**日,他筹到**万元钱后,让他母亲**和他哥哥田某某一起拿着钱去中村把钱转给唐某某。2020年*月*日,他跟随唐某某到广西**县,之后唐某某联系广西那边的红娘给他介绍了好几个女的,后他们将越南籍妇女“菲斯”带回**。他家人又付给唐某某1万元。因该越南女子不愿意在他家居住,他去找唐某某要钱,对方不退钱,他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9年*月份,他在西安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唐某某,后他联系唐某某为其弟田峰某买越南籍媳妇。唐某某与田某某说好只要七、八万元。2020年*月底,田峰某、康某某、郭某某、郭兴某跟随唐某某到广西,过了四、五十天,唐某某带着田峰某及越南籍女子“菲斯”回到**。田某某及其母亲**前后共支付给唐某某9万元。后因“菲斯”不想在田峰某家呆,多次偷跑,他家人找唐某某要求退钱未果,就去公安局报了案。

(5)证人**的证言证实:她系田峰某、田某某的母亲,田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唐某某,想通过唐某某给田峰某介绍一个越南籍媳妇。双方协商好价格后,唐某某带着田峰某及田峰某姐姐康某某去广西,后田峰某带着越南籍女子“菲斯”回到**。她和田某某前后给了唐某某共计9万元。因“菲斯”在家吵闹,偷跑过几次,且年龄较大,她认为唐某某把他们家骗了才报的警。

(6)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他与田某某在****时遇到一个妇女,给田某某介绍了一个住在*村叫唐某某的人,说唐某某能从广西边境买外国人做媳妇。后田某某联系他去中村找到唐某某,了解在广西边境买外国媳妇需要多少钱等情况。

(7) 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田某某的姐姐,田某某联系唐某某给她弟田峰某买媳妇。唐某某给田峰某介绍了该妇女以介绍老公为名将她卖给田峰某,并由唐某某、田峰某将她带回陕西省**县,之后与田峰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她向田峰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未果,还曾多次逃跑。

4、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019年**月,他在手机上搜索“***婚姻询问处”认识了一个叫“老张”的人,“老张”告诉他买越南籍媳妇的联系人的电话,并给他介绍了一个微信昵称为“紫霞仙子”的人。田某某得知他可以帮忙给买越南媳妇后,多次联系让他为其弟田峰某买越南籍媳妇。经协商,田峰某买越南媳妇需付9万元,田某某再另介绍一单生意,让他多收点钱,弥补自己的损失。后田某某介绍同村村民郭某某为其儿子买越南媳妇,郭某某需要支付16万元,谈好后先付了9万元。2020年*月*日,唐某某带着田峰某、郭兴某等共五人去广西,到广西**县后,他与上线“紫霞仙子”取得联系,由“紫霞仙子”介绍越南籍女子(即“爱得”)给郭兴某,郭兴某看上后,郭某某支付了剩余的7万元,他付给“紫霞仙子”7万元,由“紫霞仙子”安排车辆接送、中转,由郭某某、郭兴某将越南籍女子“爱得”带回**。后“紫霞仙子”介绍越南籍女子“菲斯”给田峰某,由田某某给他转账**万元,他取出其中7万元给“紫霞仙子”,“紫霞仙子"安排车辆,由唐某某、田峰某将越南籍女子“菲斯”带回**。

5、被告人刘女士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的微信昵称是“紫霞仙子”,后来改成“云淡风轻”。2019年,她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陕西的老头,那个老头问有没有合适的越南媳妇帮忙介绍对象,她答应了。2020年*月左右,那个老头带着几个人来到了广西省**洲**县城一个公园内,她让小伙子和一个越南籍妇女见了面,见面后他们互相喜欢,那个小伙子和其姐姐就把越南籍妇女带回了陕西。过了几天,那个老头又带了另外一个老头和个小伙子,她让他们在广西省**州**市的一个公园里和一个十七、八岁的越南籍女孩见了面,见面后他们互相喜欢,就讨论彩礼的事,彩礼给后他们带着越南籍女孩回陕西了。

6、辨认笔录

(1)刘女士辨认笔录证实:刘女士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5的人是让其介绍越南籍媳妇的陕西省**县老头(唐某某)。

(2)唐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唐某某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7的人是微信昵称叫“紫霞仙子”,后更名为“云淡风轻”,手机号为1**********的女人(刘女士)。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女士以介绍婚姻为名,以以出卖妇女为目的,伙同他人将两名越南籍妇女卖与他人为妻,非法获制,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空被告人刘女士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女士给本犯拐卖妇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刘女士将“菲斯”卖**为妻,获利80000元的证据不足,刘女士主观上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其充当的是媒人的角色, 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刘女士以介绍婚姻为名,以出卖妇女为目的,伙同唐某某将两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从中获利15万元,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女士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刘女士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唐某某介绍田峰某、郭兴某与越南籍妇女认识,致使两名越南籍妇女被拐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从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女士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女士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月*日起,执行至20**年**月*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女士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年*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案例分析】

本案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刘女士犯拐卖妇女罪,起诉书指控两起拐卖事实,分别是拐卖“爱得”和“菲斯”两名越南籍女子。检察院告知刘女士认罪认罚的刑期在7至9年。刘女士对定罪量刑有异议,遂告知家人让委托律师辩护。律师详细完整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刘女士。律师提出本案核心的待证事实存在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根据刑诉法之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要求。律师开庭时提出存疑辩护的观点,指出案件待证事实定罪证据存在的问题,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词】

辩护词 

陕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女士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刘女士一审阶段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由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及相关情况有了客观了解,现就本案定罪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女士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当有充足的证据才可以。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应当疑罪从无。即使要对其定罪量刑,也应对其减轻处罚。

本案指控被告人刘女士参与了对“爱得”和“菲斯”两名妇女的拐卖行为。但是纵观全案,核心的证据不充分。

拐卖夫妇应当有四方面以上的证据,第一,被拐卖女方的证词,第二,转款的相关证据,第三,购买男方的相关证据,第四,同案的证据。等等。

而本案,被拐卖女方的陈述清楚显示,并不认识被告人刘女士,也不能指认刘女士参与的案件。试想对于曾经伤害过自己的人,对自己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人,肯定会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假如刘女士对两名妇女实施了欺骗性的拐卖行为,两名受害人应当能够指认出刘女士。而本案两名妇女都没有指认被告人刘女士参与了拐卖行为,证明本案还有其他的可能性。

转款的相关证明。本案并没有直接转款给被告人刘女士的相关转款凭证,也没有微信转款记录或支付宝转款记录等等相关客观的转款记录。

唯一能证明被告人刘女士收到钱款的证据是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但是仅仅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不足以达到定案标准,而且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存在多处矛盾并不可信。被告人唐某某供述“我在**省**县用卡取出来80000块钱,通过***的手,当面给了上线云淡风轻”,但是***并没有证实将钱给过上线云淡风轻,***2020年10月20日10时15分第四页供述“问你花79000元钱买的这名越南籍妇女,你是否知道唐某某把这钱是怎样支配的?答:这我都不知道”。第七页陈述“问唐某某当你和上线那个妇女面说没有说,这是给上线妇女介绍买媳妇的钱?答:没有。”

唐某某供述“***就从他住的宾馆床底下拉出一个装有70000块钱的塑料袋,递给我,我当面递给了上线云淡风轻,上线云淡风轻拿着钱后就离开了”。但从***的询问笔录可知,***并没有指认参与本案**省**市三、四十岁的妇女就是被告人刘女士,***并不能指认将塑料袋给了被告人刘女士。而且塑料袋中是否没有被调换,是否为现金,存在疑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仅有被告人唐某某的口供不足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

二 、本案的被告人刘女士主观上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

被告人刘女士作为中间人牵线搭桥,充当的是媒人的角色,将妇女介绍给他人相互介绍认识,主观上仅是将两个成年人需要结婚的人介绍到一起,并不存在拐卖的故意,也没有以出卖为目的。

在客观上更不存在采用拐骗、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式。

    而且,被告人刘女士并没有因此事获取任何报酬,没有违法所得。

三 、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确定:“菲斯”卖给***为妻,刘女士分得赃款80000元人民币。对此,全案除唐某某的供述之外,再没有想过证据能证明刘女士就该起案件获得赃款80000元。购买人***及其亲属也没有直接见到并证明刘女士在该起案件中得到赃款。

同时,对于唐某某的供述应当持怀疑态度。因为,在“爱得”卖给***案件中,唐某某供述150000元,刘女士分得赃款70000元。如果真是这样,在“菲斯”卖给***为妻案件中,90000元赃款,唐某某只得到20000元。这个明显分赃比例有矛盾。

以上是本案其中一个情节事实不清的情况。本案还存在其他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

对于被告人刘女士的主观故意还需进一步查明。

在“菲斯”卖给***为妻案件中。***证明:**这个红娘就给我翻译说人家么有看上你,接着就陆陆续续**这个红娘给我介绍了几个女的和我见面,人家都看不上我,有一个女的怀孕4个月了,人家看上了我,我也看上了人家,当时我们从**县包的车往**走,走到**市的时候,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需要隔离就没有走成,我和唐某某又返回**县城等了三四十天,唐某某说:“看上你的那个妇女被抓了,已经被遗返到越南了,现在从给你介绍一个”,我说:“行”。就这样,唐某某又给介绍了就是我现在买的这个叫“菲斯”的媳妇。

从以上的证言可以看出,在整个男女见面的过程中是自愿的,双方愿意才会进行下一步。而且从“菲斯”本人的陈述中可知,其本人是为了在中国找一个好人家嫁了,只要给她彩礼30000元就可以。后也是因为彩礼未支付够受害人才闹着要回家。

......

第四、被告人刘女士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主动供出案件的相关信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心真诚。希望法院能给予被告人刘女士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请贵院考虑以上辩护意见,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刘女士从轻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考虑。

                            辩护人:

                            二〇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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