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立新律师

宁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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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刘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宁立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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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骑一辆双轮摩托车,并载有两人。在骑行十字路口时被一辆超载的货车撞倒。造成刘某重伤,其余所载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大队认定,认为刘某应负主要责任,货车应负次要责任。刘某被送往医院后花费甚巨,已达15万多元。该数字超过了交强险赔偿的责任限额12.2万元。而保险公司以刘某是主要责任者为理由拒绝为他垫付任何费用。家里东凑西借,又贷款为他支付治疗费,后来已无处可借。刘某面临着下一步植皮手术无法交够手术费的困境。我接受委托后考虑到刘某的经济情况,法院处理又需时间。决定调解与诉讼同步进行。我找到货车车主和肇事司机协商,能否先由他们垫付部分费用。但多方调解无果。车主、司机因先行垫付了抢救费用,加之不满保险公司拒付行为,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我又找到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该公司因该货车已保车险,也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给付。在这种情况下,我要求交警大队向保险公司出具垫付通知,但保险公司置之不理。保险公司不垫付抢救治疗费用明显是违法行为,也违背了保险业最基本的保险义务。我思索再三,将该保险公司投诉到保监会,又向该保险公司的上级单位进行了投诉。没想到投诉很快有了回应。该保险公司极不情愿的支付了治疗费1万元。这对刘某无疑是雪中送碳。随后,法院依法开庭后判令保险公司在12.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后经多方协调,保险公司如数支付了赔付款。刘某的伤腿保住了。欣喜之余不仅感叹中国的保险公司亟待提高的服务水平和经营理念。没有好的服务谈什么救人于危难呢!希望以后见到的保险理赔是另外一种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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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立新
  •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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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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