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艳华律师

魏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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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房屋确权纠纷

来源:魏艳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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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与被告师某原系夫妻,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建住宅一处,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及二人共同的孩子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及其母亲亦在该房屋内居住。

被告再婚后,因与原告发生摩擦,被告遂起诉原告及其母亲侵权,诉请法院判决原告及其母亲限期办理讼争房屋。后原告以盖房时出资为由要求将讼争房屋确权为双方共有。

本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被告律师,从案件的整体情况入手,着重向法院阐述共有的概念、分类及形成共有的条件。该案的最终结果为法院完全采纳本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将房屋确权为被告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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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艳华
  • 执业律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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