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君律师

刘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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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致患者胆管损伤 医院赔偿九万七

来源:刘怡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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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手术过错致患者胆管受到损伤,结果赔偿患者9.7万余元。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素云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7630.16元。
    2008年5月14日,患者梁素云因右上腹隐痛不舒服到医院看病,经过B超检查后,医院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梁素云遂住院治疗。次日,医院为梁素云在气管插管麻醉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手术中因医生行为不当致使梁素云胆管受到损伤,双脑室引流管有胆汁流出。医生遂对其予以抗感染,补液,及对症处理。
    7月7日患者梁素云带引流管出院,后因梗阻性黄疸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再转北京301医院治疗,诊断为胆总管损伤后狭窄,予以手术治疗。梁素云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北京301医院共住院治疗65天,花医药费49948.44元。其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损失为115787.70元。经徐州市医学会对该次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本案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八级),医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经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认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患者梁素云因身体患有疾病到医院诊治,因医院的过错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损害,医院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医院以承担患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115787.70元的80%。因医院过错导致患者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应给予患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5000元。医院合计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763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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