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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优先购房权 房产商私下卖房无效

来源:徐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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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上海一房产商把房子租给一位樊女士后,没有和樊女士充分沟通又和别人签订卖房合同,法院日前判决房产商侵犯了承租人樊女士的优先购买权,售房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虽然在出售房屋前征询了樊女士的意见,但由于房产公司没有把给予杨先生的优惠条件告知樊女士,而且在3个月期限未满时就与杨先生签订合同,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樊女士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例转自《中国法院网》)

[ 律师评析 ]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之相关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 即承租人的优先于其他购房者的购买权基础是,与其他购房者的出价同等,如果承租人无意购买出租房或出价低于其他购房者则丧失优先购房权。 本案中,房产商作为房屋出租人在出售房产前应书面通知樊女士其出售房屋的事实,并征询其是否购买租赁房及其购买租赁房屋的价格。出租人在没有和承租人沟通,告诉樊女士购房的优惠条件情况下,即将房屋出售给杨先生,侵犯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他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若承租人放弃租赁房屋的购买权,或购房出价低于其他购房者,则樊女士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产商可以与杨先生签定卖房合同。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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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桐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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