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介绍容留卖淫获刑 律师巧辩护从轻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耿某、卢某在受聘于上海某酒店担任桑拿部领班、桑拿部技师领班期间,在桑拿部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收费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耿某指导收银员对卖淫项目进行帐外收费,并通过遥控报警器在大堂望风;被告人卢某负责介绍卖淫项目及安排卖淫人员。2009年11月18日13时至20时期间,先后容留、介绍卖淫五人次。当晚20时许,当朱红强与叶秀珍在桑拿部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抓获。耿某于2009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卢某于2009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26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焦点】
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海耀拍案】
徐桐律师在接受被告人耿某家属的委托后,为被告人耿某辩护。徐桐律师认真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耿某后提出: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查属实,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
1、 被告人耿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 扣押在案二等报警器一只依法没收。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