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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院管辖很重要 律师操作要诀窍

来源:徐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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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委托人A女与B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有一女。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良好,但随后摩擦不断,加之B男出现婚外情,致使双方感情逐渐疏远。婚后数年,因为双方经常吵闹,且B男急于摆脱女方,B男遂选择离婚,并聘请律师在偏远的S省份诉讼离婚。因委托人从未在S省份生活过,且其深知B男很有可能与S省份当地法院有些关系,在重重疑虑以及恐惧之下,委托人选择向海耀律师求助。

【办案结果】

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到有利于委托人的法院管辖。

【本案焦点】

如何争取法院管辖权?

【海耀拍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认为:本案作为离婚纠纷,案情并不复杂,核心在于财产的分配问题。基于B男有多处房产在偏远的S省份,因此,如果B男利用私人关系能够成功在S省份管辖,那对于A女将会极其不利,因为抛开难以承受的诉讼成本不说,财产的分配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公的情况。因此,律师建议首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本案的管辖权,以便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某区法院进行管辖。顺着这条思路,律师开始进行各类取证,包括A女的居住证明、公安局摘录资料、社保记录等,通过律师的努力,初步收集到了支持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证明。随后,律师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及时与S省份的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同时向承办法官反映相关情况,及其本案出现管辖瑕疵的不利后果等等。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S省份某法院作出了海耀律师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并将案件顺利移送到委托人希望的法院管辖,使委托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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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桐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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