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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合伙经营需谨慎 巧用证据方可胜

来源:徐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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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需谨慎 巧用证据方可胜

【案情简介】

甲为一家服装经营店店主,乙为该店营业员,因为甲生意红火,且看乙很能干,遂开了一家分店。双方口头约定由甲提供商铺及进货,乙专门负责经营并向甲交付押金10万元,双方经营利润对半分。随后,因为乙在商铺附近私下开店,与甲发生业务竞争关系,双方发生经营纠纷,随后终止了合伙关系。因财产分配问题,乙起诉甲要求返还合作押金、未分配利润及垫付货款共计20万元。经多方打听,被告甲委托海耀律师维权。

【办案结果】

律师巧用有限证据,迫使原告同意以较低数额调解结案。

【本案焦点】

如何攻破原告的证据体系,尽可能的减少委托人的损失?

【海耀拍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认为:本案作为普通的合伙纠纷,法律关系本身非常简单。核心问题在于双方的证据都不是很充分。因此,律师的主要工作落在如何全面利用现有证据攻破原告的证据体系?经反复研究和讨论,律师发现,原被告双方虽然都有自己的账本,但基于信任关系,双方都没有在对方的账本上签字,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往来基本都是现场交易,没有任何书面的凭证。对此,律师确定如下代理思路:除外押金凭条,全面否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巧用有限证据力求从各个角度击溃原告的证据体系,迫使其接受调解,以争取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庭审中,律师发现原告自身都无法厘清自己的账目,而被告又以合理的事由坚称账务已结清。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原告选择和解,被告委托人减少了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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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桐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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