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擅自解约 无法无据员工获赔
【案情简介】
申请人2007年9月19日与A集团陈某签订聘用协议,约定申请人担任某品牌总监,聘用期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5日。2007年10月31日申请人与A集团上海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申请人担任职位没变,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14日。2008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注册成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期限为2008年4月18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品牌总监。劳动合同约定:“自2008年4月18日期,乙方(申请人)由A集团生活分公司调至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并经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与A集团上海分公司与2007年10月15日签署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2009年10月,因外方终止与被申请人B的品牌代理合作,被申请人已处于解散状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资至2009年10月。申请人认为本人最后工作至2010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本人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
【办案结果】
2010年4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2010)办字第15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9,504元;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4月到2009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39,900元;申请人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9,146元交予被申请人。
【本案焦点】
(一) 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成立。
(二) 双方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海耀拍案】
海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认真研究案情,积累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整理了解决案件的思路,为当事人赢得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胜利。海耀律师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拖欠申请人工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这一申请事项最终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
海耀律师提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要注意搜集、保留证据,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可以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