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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擅自解约 无法无据员工获赔

来源:徐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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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2007919与A集团陈某签订聘用协议,约定申请人担任某品牌总监,聘用期为200710162010101520071031申请人与A集团上海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申请人担任职位没变,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1015201010142008225被申请人注册成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期限为200841820101014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品牌总监。劳动合同约定:“自2008418日期,乙方(申请人)由A集团生活分公司调至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并经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与A集团上海分公司与20071015签署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200910月,因外方终止与被申请人B的品牌代理合作,被申请人已处于解散状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资至200910月。申请人认为本人最后工作至2010131,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本人200910月至20101月的工资。

办案结果】

2010421,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2010)办字第15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9504元;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缴纳20084月到200911月的社会保险费39,900元;申请人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9146元交予被申请人。

【本案焦点】

(一)  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成立。

(二)  双方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海耀拍案】

海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认真研究案情,积累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整理了解决案件的思路,为当事人赢得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胜利。海耀律师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拖欠申请人工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这一申请事项最终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

海耀律师提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要注意搜集、保留证据,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可以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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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桐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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