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律师

李浩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来源:李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7
人浏览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20086,郑某和妻儿到黄浦区某饭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郑某发现饭菜中有甲壳虫,当即要求饭店予以赔偿,饭店不积极配合。郑某和多名饭店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郑某因人少而电话通知朋友前来帮忙,其朋友前来帮忙。混乱中,郑某用空酒瓶击打了其中一名服务员的头部,而郑某也被殴打昏厥。后经警方鉴定,饭店服务员伤势构成轻伤,郑某为轻微伤,因涉及多人斗殴,警方将此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将郑某予以逮捕,对于郑某在逃朋友进行网上通缉

办理过程: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和承办警官联系,要求会见郑某。在会见郑某时,律师告知郑某其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并告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性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律师了解到:当天发现虫子后,郑某要求饭店保证,如果郑某孩子因吃饭生病的医疗费由其承担。但是饭店工作人员出言不逊,并先动手,故郑某才动手,并不是有预谋的群殴。根据法律及了解的情况律师认为,郑某的行为不符合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被害人构成轻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律师在会见后,将律师关于郑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告知了承办警官,并对其申请取保候审。

结果: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没多久,郑某被取保候审。

律师讲法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到人身健康权的情况下,这种相似性更是大大加强,但是两者也有差异:从主观上看。故意伤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恩怨,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也就是说事出无因,虽然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更多的带有逞强、显威风、寻求精神刺激。从被侵犯的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郑某为生意人,只是因吃饭和饭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而至殴打,是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随意滋事。其主观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但是伤害人这个特定的目的却是很明确的,且其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将被害人殴打成轻伤,故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承办人:李浩律师
13482554062
以上内容由李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浩律师咨询。
李浩律师
李浩律师
帮助过 1309 万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山南一路1065号2707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浩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63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中山南一路1065号27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