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例(成功案例当事人缓刑)
来源:王建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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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例(成功案例当事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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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5 3 0 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 9 5 8年3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某某2 6 6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高树队西汤家宅###室)。2011年6月、2012年8月先后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4,000元、10,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 0 1 2]5 0 7
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 0 1 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1年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高树队西汤家宅###室内私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期间,2011年6月、2012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私设的诊所内为患者高某某、袁某某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廷文、袁绍国、汤建新、李兰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行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审判员:李俊英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九日
书记员: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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