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借口拒付租金 败诉被判高额违约金
融资租赁借口拒付租金 败诉被判高额违约金
——郑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沈科
【按语】融资租赁是工程机械整机交易方式的一大类型,对于代理商而言可以较少风险及资金压力,越来越成为代理商的首选方式。但是,对于很多客户(承租人)来说,却会因为违约而承受高额的违约金。
【案情简介】
【案件审理】
作为原告厦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我方提出以下五个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判令由被告完好返还承租的某牌轮式装载机一台,某牌轮式装载机二台;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到期及未到期的租金482858.55元及违约金184920.25元,两项共计667778.8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98568元不再退还;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5.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被告人郑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1.合同签订地实为云南省玉溪市;2.租赁物所在地为云南省玉溪市),并答辩坚称所承租装载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耽误工期,造成较大损失。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的解决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应由其受理。遂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后,被告未上诉。
我方辩论观点:1.《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指定出卖方及标的物的,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质量问题,被告也不能提出明确的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不能举证证明经济损失,且该类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自己承担;3.融资租赁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4.履约保证金出于对被告的支持可以抵扣租金;5.违约金的数额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判决】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好返还承租的某牌轮式装载机一台,某牌轮式装载机二台;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到期及未到期的租金394290.55元及违约金184920.25元,两项共计569210.80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4.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收到判决书后未上诉,并按照判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结清所有租金及违约金款项及残值购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