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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作者: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量:0

――把五年法定刑辩护为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张某因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某某品牌的榨汁机(驰名商标)近600余台被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批捕。经张某亲属的委托,邢波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其辩护人。

【邢波律师辩护思路】

本案中,靖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坦白犯罪行为且确有悔改表现。

1、靖某某在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拘当日,即全面交代了犯罪事实。2、靖某某一直守法经营,从未有过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时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认为假冒产品有市场需求,销售假冒产品并不构成犯罪,才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可知,仅有部分机器因质量不能使用,但未发生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邢波律师认为,被告人靖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请法庭以对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1)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犯罪。(3)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判决】

经合议庭评议,邢波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法院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邢波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而触犯刑法规定,且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补救,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采纳了建议,对于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和律师均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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