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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作者: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在郑州开往济南的高速客车上,张某伙同李某盗窃旅客姚某放在行李架上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1000元及其他物品。作案后下车逃跑,李某分得现金8100元,张某分得现金2900元。案发后,公检法机关已将李某抓获并判刑。张某后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现因张某向其住所地公安机关自首投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的罪名批捕和起诉。在自首前张某委托邢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邢波律师辩护思路】

一、张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二、张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三、张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四、张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五、张某及家属积极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邢波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和家属已经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张某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某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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