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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共同出资购房为何判决为一人所有?

作者: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王某(女)和张某(男)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7年初,两人在济南高新区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积蓄20万元支付首付。张某因工作需要,出差住外半年,这期间王某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20万元的首付。但张某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外地分公司的同事刘女,并一见钟情。张某于是申请调入该外地分公司,并决定和王某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上海另筑爱巢。张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王某的同意。无奈之下,张某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是王某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张某只好诉诸法律,于2008年3月起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时其支出的款项。邢波律师作为被告王某(女)代理人,全权代理了此案。

【邢波法律分析】

本案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等。

【法院判决】

由于购房合同上写的是王某的名字,而且张某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购买,法院最终判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邢波律师点评】

有关因同居后又分手引发的财产纠纷咨询特别多。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

邢波律师特意提醒,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目前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 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中,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法官也很难行使自由量裁权来支持不利的一方。因此胜诉的关键因素还在于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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