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济南律师 > 邢波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邢波律师为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至缓刑结案

作者: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量:0

为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至缓刑结案

        济南某投资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1年成立,招聘刘某某等人以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许以高额的利息回报。经营过程中,刘某某等人作为吸收存款的“业务员”,多途径宣传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吸收资金的优惠政策,先后吸收386万元。案发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被界定为351万元,随后家属慕名聘请了邢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邢律师介入案件后分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应该是单位犯罪,刘某某仅是普通工作人员,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类人员量刑比单纯的非单位犯罪量刑要低。

      2、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配合调查,且已取保候审;

      3、刘某某被派到平阴分公司之前,当地已经形成了一套资金运作方法,刘某某对资金流转没有决定权,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

      4、办案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5、刘某某同样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努力争取定罪免罚或者缓刑,避免实刑。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刘某某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地位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和作用较轻,最终从轻判处了缓刑。

       本案是一起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性案件,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总结出,刘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都是非常小的,同时,其是经他人介绍加入的,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另外,公司本身就有完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行流程,刘某某充当的仅仅是业务员的角色。同时,存在自首情节。另外,本案单位犯罪的性质使案件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邢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判处了缓刑。刘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比较满意。



邢波律师

邢波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139-5319-150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