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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一宗房产交易双方应予履行
作者:陈太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6 浏览量:0
事情是这样的。张姓女子从事生意,日夜操劳终于筹得四五十万的房屋首期款,便四处物色购买一二手房。最后,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终于与一业方谈妥购买其名下一房屋。成交价为95万元。之后,张小姐便办理各种手续,包括银行贷款等申请,未料双方偕同向广州市房产交易所递交转让文件时,被告知该房因政府查封不能转让。其时,张姓小姐已向出让方交付了五、六万不等的定金且收楼入住。无奈之下,张姓小姐提出以后向出让方依月支付一定的购房款直至该房解除冻结时,此议得到出让方的同意。
时光一晃即逝,一年后张姓女子自房产交易所得知该转让房屋已经政府解除冻结,可以正常办理转让手续。但出让方此时却提出加价三、四十万元才能予以转让上述房屋。
只有打官司才能解决问题。
张姓女子向法院提出诉讼,出让方却这样回答:当时发现不能转让房屋后,便已与张姓女子约定出租予其。其所交款项实为房租,非属房款。出让方要求解除合同且主张赔偿。
法院的裁决体现了正义。虽然当时仅是交付十几万部分房款,但张姓女子已经收楼入住近一年多,何来是租赁?而且该交易不能在原有房价基础上提高所谓的房价。实际上,张姓女子通过本案诉讼取得官司的胜利,也意味着其购进这一房屋市场溢价已经高达三、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