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纠纷》
来源:李跃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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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8日,郑某某、李某与钱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郑某某、李某向钱某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商品房;购房总价为人民币65万元;《合同》第4条约定:买方须在合同生效当日支付5万元定金;《合同》第4条约定:买方须在2010年5月20日之前将首期款支付到银行监管的帐号;《合同》第8条约定:卖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出具赎楼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合同》第11条约定: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超过5日的,买方有权要求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之后,买方郑某某、李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和将首期款放到银行监管的义务。但就是在签订首期款监管合同后的第三天,钱某就反悔了,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被告不但私自从银行撤回了申请赎楼的资料,还告诉银行说双方的房产交易已中止,不同意银行再介入赎楼工作,钱某设置了种种障碍让担保公司赎不了楼。经郑某某、李某多次催促,钱某都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钱某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房产交易不能进行。
无奈之下,郑某某、李某只好委托李律师代其维权,经了解案情后,李律师协助两委托人取得了充分、详尽的证据,而且还为其制订了完善的诉讼方案,通知钱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该案经一审、二审,对方迫于压力最终愿意支付违约金,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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