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祥律师

李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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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商品房欺诈案

来源:李跃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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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14日,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57万元的房屋,张某首付27万元房款,剩余3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而且双方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张某。合同签定当天,张某通过转账支付了27万元房款。同年11月29日张某的按揭贷款划入开发商的帐户。同年12月,张某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张某。直到2007年6月,张某见房产公司迟迟不为自己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诉讼过程中,张某获悉他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4年6月就由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而自己此前毫不知情。而且,这房子在2005年9月,因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在向律师咨询后,张某于200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114万元。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只同意撤消合同,而不同意对原告作任何赔偿。

  2007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亦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57万元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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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跃祥
  • 执业律所: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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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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