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之辩
来源:赵红霞辩护律师-张智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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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某,男,1969年11.10年生于吃重庆市渝中区,个体户,2008年6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7日晚20许,李某某在重庆市自己所经营的xxx性保健用品店内,因故与严某某发生打斗,被严某刺成重伤,后李某某持不锈钢钢管向严某某追赶,并重背后将严某某捅伤到底,并最终导致严某某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案发。
智豪团队受理委托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智豪刑辩律师不仅会见了被告人,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并提出了严某某有抢劫的意图和先无故动刀伤害李某某的的情节,向法庭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观点并被法院采纳,依法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执行。
智豪刑辩团队(2009智豪刑字第25号)
本案已于2009年1月归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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