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行人撞土堆致残,管理者存过错担责!
来源:朱会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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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20时许,原告张某(本律师为委托代理人)驾驶鲁L/P3682号牌二轮摩托车行使至村村通公路某村路段时驶向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堆放的大土堆,致使原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截止目前原告花费医疗费计78234.87元。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在道路中间堆放土堆并无明显标志,致使原告受伤,应负赔偿责任,原告保留对被告追索进一步赔偿的其他诉讼权利。
后,张某经过伤残评定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某局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由1万元增加至116896元,即增加诉讼请求106896元。
经本律师在法庭举证并辩论,法院以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堆放的大土堆,在道路中间堆放土堆并无明显标志,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应负赔偿责任。后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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