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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房后玩失踪,拒不支付按揭款,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作者: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量:0

买房子是许多家庭的一件大事,精挑细选后给自己或者孩子一个舒适小窝,但舒适的背后却不舒适,大部分家庭往往是辛苦赚钱凑够首付后再进行30年的贷款,限定了家庭未来30年的消费水平,而相对应的,不止是业主需要盯着房贷,房地产公司同样也需要盯着房贷,不然一不小心就变成公司还钱了,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去银行做抵押需要一个经过初始登记的物权凭证,也就是房本,但我都没买房子呢哪来的房本,而且现实中很多人买了房子很久之后才拿到房本,那这个所间隔出来的时间段如何让银行借给我钱呢?我们知道担保分为物保和人保,没有物保就让人保出面,于是房地产公司出面和银行签一个阶段性担保协议,等到业主拿到房本后担保解除,银行用房本做抵押,但如果在此之前业主不还款,那房地产公司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代替业主还款,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又该如何?

  就该问题,A公司寻求律师,告知想让银行不再扣钱,律师团队接受案件后,立马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告知A公司大致情况进展,首先需要三份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阶段性担保合同,想让案件推进下去最重要的将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剩下的则不攻自破。于是乎,律师团队先是了解代偿期数及款项,再回归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发现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第三条规定了买受人没有按照相应义务付款迟延达30日的构成本合同项下严重违约,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顺着此思路A公司可以合理的使用约定解除权,从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理顺办案思路后,继续和A公司进行商议,认为可以先和业主进行商议,毕竟作为一个不动产都不是说放弃就放弃的,于是律师团队先给业主发了一个律师函,告知业主出面商议此事,但结果不尽人意,业主完全不予理会,本律师团队便建议先发《解除合同通知》,然后留存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再核对出最终代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敲定最终诉求,然后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查明确为业主长时间不偿还银行贷款,导致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又发生《解除合同通知》,符合双方买卖合同中附件四的约定解除条款,最终判决我方胜诉,银行也暂停了扣款,开发商终于不用代替业主还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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