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魁钧律师

李魁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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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故意伤害)无罪暨国家赔偿案。

来源:李魁钧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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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因买西瓜与卖西瓜的赵某发生口角并撕打,赵某的左手受伤,赵某病志记载,赵某左手母指远端三分之一处离断,经吉林市某鉴定所鉴定为轻伤。孙某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吉林市某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仍为轻伤。孙某仍不服,法院认为鉴定二次不能再鉴定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根据孙某的请求,律师走访了医学骨科及手外科专家,对“母指远端三分之一处离断”与轻伤标准中的“缺失半个指节”进行了论正,提出原鉴定结论有误,要求二审重新鉴定的律师意见,二审法院审查后,支持了律师观点,经依法抽签后委托长春一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为赵某的左手不构成轻伤,鉴定结论送达后,法院将孙某从看守所释放,律师为其办理了取保侯审。公诉机关挽回了对孙某的诉讼,由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孙某在看守所里已经度过了180多天,案件撤销后,律师代孙某提出了国家赔偿,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对孙某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进行了国家赔偿,维护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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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魁钧
  • 执业律所: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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