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林律师

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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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书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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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  关于毒品的来源问题



1.x的供述:



1xxxxxxx日,在xxx省xx市看守所第一次接受xx旗公安局讯问时,公安机关问:你的毒品从哪买的?答:毒品是从一个叫xx的人手里购买的,他在xx市场呆着,手机号记不清了,他x岁,身高xxx米左右,较瘦,xx市场的人都认识他。……问:你跟胡xx谁提出来要去黑龙江xx市卖冰毒的?答:胡xxxxx找我说,去黑龙江xx市卖冰毒可以,我俩商量我在xx市找xx买的冰毒,就跟胡xx去的xx市。问:xx你是怎么认识的?答:一个叫xx的认识xx的,他xx岁,身高xxx米左右,较胖,无业青年,混社会的,手机记不清了,手机不固定老换号码。……问:你用什么手机号码?答:我今年用了两个号码,去xx旗时用的是139xxxxx44,从xx旗回来后用了135xxxxx3,还有一个189后边记不清了。问:跟xx联系用的是哪个号码?答:用的是135xxxxx3,跟xx联系的也是这个号码。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答:我想立功,我举报叫陈xx,也叫陈xxx的,我在他那里买过好几次,一次买2.3克冰毒,他是贩卖毒品的,他xxx米左右,xx岁,圆脸,左脚有点瘸,微胖,他有时在xx桥附近呆着,手机号码我记不清了,我是用135xxxxxx3号码跟他联系的,他在xxx桥附近一个小区居住,是楼顶,不清楚是自己的,还是租的,我去过他家两次,玩扑克。……



2xxxxxxx日在xxx市看守所第二次接受xx旗公安局询问时,问:我们是xxx市警官,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明白一些政策,争取立功?答:我一定好好争取立功。问:你把你知道的情况讲一下?答:我带到xxxx的冰毒是从陈xxx手里拿的货,平时大家都叫他陈xxx,他是从监狱被判刑出来的,出狱时间大概是去年xxxx月份,他有媳妇,家里有个男孩(不到xx岁),两口子离婚了,家住xxx北街xxxx号,红铁门,门口是卖菜的,往院里走,最里面一个单元,家住x楼,或者x楼,正对楼梯口就是他家房门。……问:你把买货的经过讲一下?答:xxxx号中午,我用135的手机跟陈xxx联系的,联系上他之后,他开了一辆黑色xx车,他拉我到了xx县的一个小区,我在小区门口在车里等他,他进院后先拿下来样品,然后我决定买货,他又给我取的货,我买了xxxx多元的货,他每克xxx元钱卖给我的。问:你上次为什么说在xx那买的?答:我说混了……在随后的讯问中,又提供了从事贩毒的刘xx洋(外号叫xxx)、吴xxxxx、刘xx、王xx等的体貌、特征,使用的手机号码、住址等情况。……



3xxxxx日在xxxxx旗看守所第三次接受讯问时是电脑打印的笔录,问你以为什么事被xxx检察院批准逮捕吗?答:我和胡xxx携带毒品(冰毒)xxxxx克左右到xx旗贩卖。……xxx克冰毒以xxxx克的价格一共花了xxxxx多元钱买的,买完毒品后我与胡xxxx坐飞机到的xxxx省xxx,……我以xxxx元价格卖给一个和布xxx联系的人,给了xxx元钱,给了布xxxxx元钱,送我去机场又给他xxxx钱车费,我走后第三天胡xxx给我汇了xxx元钱。……



通过以上供述情况说明:被告人xxx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起,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积极提供了毒品的来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积极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尽管侦查机关未继续进行侦查,但不能否认被告人xxx的立功表现和悔罪态度。被告人处于情急之下,能够准确告知侦查机关购买毒品的上线人员、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应当作为立功情节给予考虑,这样也符合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并给予从轻、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达到鼓励、教育犯罪嫌疑人积极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



2.xxx供述:



1xxxxx日在xxxxx旗看守所第一次讯问被告人胡xx时,问:你什么时间到的xxx旗,来干什么跟谁一起来的?答:xx426日我跟xx一起来的xx旗,我亲戚叫李xx的跟我联系说到xx旗来卖毒品,……是李xx和我姨妈(不知道姓名)去接我们,以为没有货跟我们吵了,还把xxx的手机拿走了随后认识出租车司机说:有xx克毒品(冰毒)都给卖出去给xx元好处费,卖出去xx多克得了xxx多元钱,给了出租车手机xx元,送xxx到xxx又给出租车xx元,我身上还剩xx多克毒品,给xxxxxx元。……



2)在xxxxxx日第二次讯问、xxxxxx日第三次讯问、xxxxxxxx日第三次讯问、xxxxxx日的讯问中,因全部为电脑打印笔录,毒品数量、交易方式基本没有多大变化。



通过被告人胡xxx的供述说明:被告人xx在本案中,没有起到组织、策划作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x均系主犯。按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此处,应当按照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通过二人供述的内容看:被告人xx没有起到主犯作用,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xx的类推解释进行定罪量刑。被告人xx没有积极联系贩卖毒品,到xx省xx市是根据被告人胡xx,以及胡xx亲戚李x和她的姨妈联系后,由胡xx找xx从xx省xx市将毒品运送过来,尔因为没有交易成功,经被告人胡xx与被告人布x商定并联系好后,用车从xx某宾馆将被告人xx接到xx旗的。该供述的情况基本与被告人xxx的供述相吻合。毒品的数量、购买的价款与被告人xxx的供述不相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为主犯,辩护人根据该案件事实不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



3.侦查机关的工作记录及补充侦查的决定情况:



1xxxxxxxxx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案件情况说明’记录:xxx提供的贩毒案件线索已经转交xxxx市警方查处。



通过该情况说明可以肯定:侦查机关在被告人xx检举、揭发犯罪线索以后,应当继续进行侦查。通过侦查证实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是否属实?案卷中,没有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证据材料,是侦查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所致。没有继续侦查,不能说明被告人xx没有立功的表现。如果以没有查证属实,不认为被告人xx的立功表现,这与现行的刑事政策相悖。辩护人认为:根据20119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第四条、2010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20109月【法发(201036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0109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第10条、第1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xx的检举、揭发行为,应当比照上述规定给予从轻、从宽处罚。



2xxxxxxxxxx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第4项:鉴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因此应有明确的毒品含量鉴定,以便判决时参考。……



3xxxxxxxxxx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缴获毒品进行称重鉴定,编号xxxx,净重为xxxg,编号xxxxxx,净重为xxxxxxg



4xxxxxxxxx日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胡xx、布x、刘xx贩卖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5xxxxxx日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胡xx、布x贩卖毒品xxx克。



6xxxxxxxxx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以(x)公(刑技)鉴(化)字【xxxxxx号鉴定时,使用编号为:xxxxx



进行的鉴定,鉴定意见:在送检的胡xxx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该鉴定使用的是:Ixxxxx号《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的定性检验方法检验》。经查:xxxxxxx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制定的《 *** 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该方法:不测定量,只测定性。



7xxxxxxxxxx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以(x)公(刑技)鉴(化)字【xxxxxx号鉴定时,使用编号为xxxxx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送检的白色晶体(编为xxx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xxxx该鉴定使用的是:xxxxxxx《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检验。经查:xxxxxxxxxx《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的定性检验方法》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制定的《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的定性检验方法》,该方法:没有定量鉴定内容。



8xxxxxxx日公安局处理物品清单中:办案人员仅有1人;扣押物品中记载:冰毒xxx多克;胡xxx供述:xxxxxxx日被抓获,尔物品扣押时间为xxxxx1日;委托称重时间为xxxxx日;移送审查起诉时间为xxx日;从时间上看:该毒品数量的收集程序和移送起诉的毒品数量存在瑕疵,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这部分应当提请合议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结论和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情况看:公诉机关对该案件是很重视的。从工作内容中可以肯定,公诉机关在起诉前,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后,移送本院起诉。上述证据中,辩护人对证据所要证明被告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有异议。从xxxxxxx日被告人胡xx被抓获并缴获毒品至xxxxxx日扣押期间,没有毒品保管记录,也没有保管人员的签名;xxxxxxxx日对毒品的性质进行鉴定前,至xxxxxxx日毒品称重时,约xx天时间里,没有赃物的封存记录,也没有保管人员的签名;xxxxxxxx日补充鉴定至xxxxxx日起诉期间,赃物应当属于封存阶段,该鉴定使用的鉴材是否是涉案毒品,辩护人对此有异议。其次,xxxxx日,也就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该涉案物品应当属于封存并且数量已经确认阶段,尔侦查机关的物品清单中,仍记录冰毒:xx多克,银色包装毒品。从鉴定性质、数量、含量的鉴定过程看:该涉案物品没有专人保管,也没有依法封存记录,移送物品人员为1人,鉴定结论也没有送达给被告人xx,毒品含量鉴定尽管为xx%,尽管有利于被告人。      辩护人仍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10-3-19(三)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物证及其照片,包括毒品、毒品的半成品、毒品的前体化合物、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作案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



(2)毒资转移的凭证,如银行的支付凭证(如存折、本票、汇票、支票)和记帐凭证,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等物品的交付凭证(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等;



(3)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4)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它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5)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情况的文字记录,包括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8)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毒品鉴定、制毒物品鉴定、毒品原植物鉴定、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鉴定、文检鉴定、指纹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和被容留吸毒的人员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现场的勘验、对人身的检查、对物品的检查;



(10)毒品数量的称量笔录;



(11)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毒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毒品的种类及其数量;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涉及管辖、强制措施、诉讼期限的事实;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毒品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毒品、制毒物品,以及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都必须属于刑法规定的范围;



(2)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固定、保全证据,防止证据在转移过程中因保管失当而发生变化或灭失



(3)公安机关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对不宜或不便移送的,应将这些物品的扣押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4)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对于以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



(5)在毒品、制毒物品等物证灭失的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不能定罪。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能够相互印证的口供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6)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7)审查鉴定时,要注意鉴定主体是否合格、鉴定内容和范围是否全面、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检材提取、检验、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人有无签字等)、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具体、鉴定报告的体例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因为涉及保密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应将其转化为诉讼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指导意见(20068月)》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 *** 进行折算: 1克 *** =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



被告人兰x供述贩卖毒品xx克,每克xx元,应当获利xxx元,根据胡xxx和布x、刘xx供述,当时刘xx仅支付xxx元,该部分应当不足xx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辩护人请求本院予以考虑。对于称重的xxx克部分应当按照《刑法》第23条规定:认定未遂;对于称重的xx克部分因不以营利目的,应当认定属于赠予,不应当计算在毒品犯罪之内。对于公诉机关的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xx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政策规定。



二、认罪态度问题



自被告人xx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认罪态度一直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活动,也没有反抗情绪,更没有因抓捕活动给侦查机关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到案后,在异地看守所羁押期间,既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又配合侦查机关提供毒品的来源,并且积极举报、揭发提供毒品的人员、体貌、特征、住址、联系电话等。虽然案卷中没有查证的内容,没有查证不是被告人xx举报、揭发不真实,尔是侦查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所致,该情节应当认定被告人xx的认罪态度较好和具有法定的立功表现。



三、犯罪动机、情节、社会危害及其后果问题



被告人xxx自幼父母离异,完全依靠xx的抚养、教育长大。在成长过程中,一直品学兼优。xxxx月至xxxxx月的8年时间里,先后获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xx省青少年xx评委、xx培训证书、xxx高级教师资格、xx烹调师(贰级)、xxx应用与维修专科毕业证书、xxx指导教师证书、xxx能标准证书、DMBAxx教师资格证书、xxx教师资格证书、xxx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证等殊荣。由于成长在一个传统且封闭的教育世家环境里,当遇到母亲病逝、妻子离异、财物被骗等生活挫折以后,没有一个可以认为满足倾诉,或者可以能够倾诉的地方。也就是这时结识了自认为是好友的包括胡xx在内的诸多朋友。又因精神上的空虚、生活上的窘迫、自信心上的好高骛远,总想实现自己梦想地愿望作怪,使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发生改变,误入歧途并走向犯罪道路。使其抚养和养育自己成长的xx整日沉浸在痛苦之中,患有严重脑血栓后遗症的xx,以及xx多岁高龄的祖父母至今仍不知被告人xx现在的情况,所造成的家庭痛苦,被告人xx自己也为该行为感到羞愧和惭愧。



通过在侦查机关的讯问和供述看:被告人xx表现、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并且属于偶犯,犯罪时间自xxxxxxx日至xxxxxxx日同案犯胡xx被捕获时,仅x天时间。大部分毒品被缴获并且没有流入到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明显低于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的惯犯、累犯。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尽管存在证据上的瑕疵、含量尽管仅达到xxx%。虽然,不能免除被告人xx的刑事处罚。但是,被告人xx的行为后果、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明显较轻,且本人有诸多回归社会的便利条件,有特殊的执业技能,尤其所学的玛丽亚·xxxx【(意大利语:Maria Montessori1870831日-195256日),意大利幼儿教育学家,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创始人。她的教育法建立在对儿童的创造性潜力、儿童的学习动机及作为一个个人的权利的信念的基础之上……】这门学科,在中国幼儿教育中,比较新颖和处在逐步推广的发展阶段。目前,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还没有这一教育模式。如果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他本人一定会能够做到,同时也是包括他xx和离异前妻在内的人所期待的,并且他前妻一再表示等待他回来的那一天。……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运输、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其所犯罪行应当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量刑时,辩护人请求本院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毒品证据情况、证据收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受教育的程度、家庭教育环境、悔过自新的愿望、有无对社会的继续危害、对社会是否能够做出贡献等,结合‘教育和挽救’的方针、政策,根据《刑法》第23条、第68条、《刑事诉讼法》第46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第53天、第176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以及相关的关于毒品犯罪的解释、纪要、意见的规定,并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做出类推解释时,应当做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在全面考虑被告人xx的认罪态度、悔罪及其立功表现、社会危害性不深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xx的辩护人:王春林



                                 2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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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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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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